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城镇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,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以及《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县城镇规划区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,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梅县房产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县房管局”)主管梅县城镇规划区房屋拆迁工作,履行下列具体职能:
(一)宣传国家、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、政策和规定;
(二)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、发证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;
(三)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;
(四)鉴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对协商不成的有关房屋拆迁协议进行裁决。
第四条 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,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、安置;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,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。
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。
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。
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(单位),以及公安、工商、国土、规划、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密切协作。
<font color=#FF4500><b>第二章 拆迁管理</b></font>
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,方可实施拆迁。
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,应提交下列资料:
(一)建设项目批准文件;
(二)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;
(三)国有土地作用权批准文件;
(四)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;
(五)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。
县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,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;经审查,对符合条件的 ,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。
第九条 县房管局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,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、拆迁范围、拆迁期限等事项,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。县房管局应督促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、解释工作。
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,实施房屋拆迁。
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,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,向县房管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;县房管局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。
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,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。县房管局不得作为拆迁人,不得接受拆迁委托。
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,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,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。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,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县房管局备案。
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。
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,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,不得进行下列活动:
(一)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房屋;
(二)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;
(三)租赁房屋。
县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,书面通知建设局、国土局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派出所,在规定房屋拆迁范围和拆迁时间内,均应暂停办理房屋建设许可证、土地使用证、工商营业执照和入户、分户手续。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,拆迁人需延长暂停期限的,须经县房管局批准,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。


